作者silentnight1 (奧魯)
看板Tainan
標題Re: [情報] 鐵路地下化 台南市府拒辦聽證會
時間Sat Sep 7 07:58:26 2013
※ 引述《Primetime (Primeheart)》之銘言: : 說明一下管見為什麼認為應舉辦聽證會為宜吧。 : 同時也是回覆X大的疑問。 : 假使此則新聞為真,市府官員表示:「都市計畫非屬應舉辦聽證會的範疇。」 : (感謝X大指正,以下予以修改) : 從該官所釋出的訊息可以得知,自救會是以都市計劃作為訴求的標的。 : (管見認為自救會應以都市更新計畫為訴求方符釋字709號解釋客體) 我來幫忙解釋一下好了,畢竟是較為專業的領域 這次的鐵路東移徵收案真的是都市計畫,而非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所以市府官員說的是真的,在都市計畫中的規定,是不需要舉辦聽證會的。 以台灣各種計畫來說,依尺度大小排列分別為: 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都更 原po P大在這邊的問題是將釋憲709中的都更誤解成了都計 因為兩個實在差太多,實行者與對象也都不同,利益分配更不同 所以才會變成前面推文中兩個看似完全無交集的對話。 其實X大只想說: 都更跟都計完全不同,所以這個釋憲沒法套用在都計上。 然後這次的東移徵收案是都計的範疇,所以也沒有都更。 雖然直觀感受跟都更有關,(把舊地翻新、把鐵路變成新的綠地,讓都市有更新的機會) 但實際上,這次的徵收案內真的沒有都市事業更新計劃的介入。
: 那麼,究竟都市更新計畫需不需要舉辦聽證會? : 以下擷取釋字709號解釋其中一段說明: :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 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 : 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 : 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於九 : 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雖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舉辦公聽會之規定,惟尚不 : 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 : 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 : 相關資訊可能性,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 : 由之意旨。」 : 「惟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含同意參與都市更新 : 事業計畫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清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 : 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 : 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 : 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 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凡此均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 : 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 若從以下觀點思考,為何自救會訴求的標的,不是徵收,而是都市更新計劃?除了釋字 : 709號解釋是直接針對都更條例作違憲審查之外,鐵路地下化和都市更新計畫關係匪淺?市 : 府徵收人民土地,無論未來要作為市民大道還是綠園大道,這些都是市府都市更新計畫的一 : 部分,且還須徵收人民土地作為實現都市更新計劃的手段,況且這計畫現已進入關鍵核定階 : 段,可謂對人民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產生嚴重的限制,是否需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 : 適時充分發表意見?709號解釋已清楚說明,自不待言。 : 我們假設今天市府未舉辦聽證會便逕行徵收(管見認為市府認為聽證會是交通部該辦, : 乃是推拖之詞。也許鐵路鋪設屬於中央管轄範圍,但可別忘了,我們的鐵路將來要建在地下 : ,徵收來的土地可是會成為市府規劃用地,市府真的能說這跟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 未來自救會提起行政爭訟,便可主張「都市更新計劃」、「土地徵收」程序不合法,法院在 : 釋字709號解釋下,可能會認為本件在都市更新計劃階段,並未給予人民充分陳述意見的機 : 會,屬程序違法。縱然於最壞的情況,若法院不認為程序違法,在人民窮盡所有救濟途徑後 : ,依舊可以提起大法官釋憲,此時便可針對「土地徵收條例並未要求行政機關應舉辦聽證會 : 係屬違憲」作為訴求。這就如同我先前所說,大法官對於限制人民基本權較小的都市更新計 : 劃未舉辦聽證會,都宣告違憲了;那麼,限制人民更多基本權的土地徵收焉有不宣告違憲之 : 理(舉輕以明重)。 其實我很期待能透過最近幾次事件讓原本只用辦公聽會的都計也改成辦聽證會。 (不知道幫忙的團體有沒有提出這點修法?) 雖然會變得更麻煩,但程序正義才可實踐 老師上課也常常說: 雖然我們不該直觀認為政府辦公聽會都只會按形式敷衍 但沒有法律效力的公聽會真的很容易成為想要逃避「面對民眾」的執政者的盾牌 ”反正我開過公聽會囉~~~沒法律效力不關我的事喔~“ 都市計畫隨便畫一條線都是幾百戶人家的生活,我們真的該更重視原本的人們啊啊啊
: 而一旦宣告法令違憲後,當事人便可依釋字內容再行救濟,也許提起再審。這就是我所 : 謂的溯及效,千萬不要以為現在的法令絕對是真理,所有的法律及行政命令都有受大法官違 : 憲審查的可能,否則豈不成為立法權或行政權的獨斷。只是司法權原則上處於被動狀態,未 : 受聲請不會主動開啟審查。 : 所以當X大問起:「709號解釋只針對都更…」,然而管見認為都市更新計畫與徵收之間 : 確有關連。之前我曾經強調,市府應給予這些特別犧牲的市民合理的安頓及補償,同理,給 : 予他們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是必要且理所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急欲達成公共目的,就一併犧牲 : 少數人在法律上所能享有的權利,這樣民粹的結果並不是當初我的本意。 沒人否認都更跟徵收有關, 都市更新條例裡面就會看到,像是二十五條、二十五條之一、二十七條都有提到 不過那是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的時候,才會讓都更跟徵收產生直接關聯。 不過就像我前面提到的,這次的東移計劃並不是用都市更新的手段去實施的 所以沒法套用。 也沒人否認程序正義的必要,只是市政府現在說的話站得住腳, 因為都計的法令還沒被說違憲,一樣只用辦公聽會而已。 而原來的新聞中後也提到,官員表示對於加入聽證程序,市府樂觀其成。 ---- 不得不承認看文章跟看推文的確會看到有點囧拉 哈哈 X大跟P大在講得事情真的完全沒交集,難怪到最後X大都怒了 X大只是針對 都更不等於都計 這點不斷說明而已 而P大則是一直在說都更需要聽證會,還有程序正義需要完備這兩點說明 兩者根本沒有衝突啊啊啊 不過也讓我想滿多就是了。 原來連P大這樣的專業者(我想應該是),都會搞不懂都更跟都計 那一般民眾應該也會很容易誤解@@ 的確會產生很多沒必要的紛爭跟誤解和錯誤的引用呢 我還記得去年文林苑事件爆發的時候,大家都以為我讀的是都更系XD 也都分不清都更跟都計的差別阿 P大的想法,撇開對都計與都更的誤用,我真的滿認同的 程序正義很重要,而大法官在都更條例中提出認為需要更加完備舉辦聽證會 的確可以感受到大法官對於程序的要求 我不是讀法律的,所以沒有那麼清楚 雖然現在法律訂定都市計畫不需要辦聽證會,只用辦公聽會就好 但如果未來被宣告違憲的話,會需要朔及既往而補辦嗎? 這樣好像有保障到權益,但又覺得怪怪的,不知道為什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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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lentnight1 來自: 111.251.211.134 (09/07 08:04)
推 XBUCKXMR:他把釋字709的都更腦補成都市計畫 結果就是鬼打牆... 09/07 08:02
→ XBUCKXMR:感謝成大都計系的同學解釋XD 09/07 08:02
※ 編輯: silentnight1 來自: 111.251.211.134 (09/07 08:05)
推 Primetime:我也要推這篇 你抓到我跟X大的癥結點了(淚) 09/07 08:07
→ silentnight1:太好了 別吵架啊哭哭 大家都是為了台南好 09/07 08:08
→ Primetime:人民尋求法律途徑就是為了能夠就現在侵害獲得救濟 09/07 08:08
→ Primetime:所以大法官釋字效力對提釋憲者一定可以有溯及效力 09/07 08:09
→ Primetime:不然人家提釋憲應該不單單只是為了造福人群啦 XD 09/07 08:09
推 XBUCKXMR:文林苑事件提出釋憲 雖然709宣告三條違憲 09/07 08:11
推 Primetime:只是說喔~ 溯及的效力有限 可能就到釋字解釋作成為止 09/07 08:12
→ XBUCKXMR:但文林苑這個都更案無法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09/07 08:12
→ Primetime:畢竟還有法安定性考量 若非必須 不會溯及到幾十年前 XD 09/07 08:13
→ silentnight1:因為文林苑的問題點跟那三條都沒關呢 09/07 08:14
→ silentnight1:不過有讓後面的程序正義會完備一點倒是真的 09/07 08:14
→ silentnight1:感謝P大讓我長了點釋憲知識 09/0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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