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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商品禮券明年3月1日起要嚴格管理了。財政部將限制非實際提供菸酒商品者發行菸酒禮券;消費者若遺失或禮券毀損但仍可辨認時,業者不得拒絕補發,但可酌收100元以內的補發費。
財政部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明年3月1日起將實施新版菸酒商品禮券的定型化契約,明令發行禮券的菸酒專賣商等業者,無論採取任何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在禮券券面明顯處清楚載明。
同時,財政部修正「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供業者遵循。財政部規定,未來菸酒商品禮券必須更強調消費者的權利,包括過去禮券發行後若出現遺失、毀損等情形,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明年3月起實施的新版契約,發行業者將無權拒絕消費者提出補發禮券的要求。
修正後的規定,菸酒禮券因損毀或變形,但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例如發行人、券面金額、編號或條碼等,消費者即可憑之向發行業者申請補發。
業者補發商品禮券時,可向消費者酌收工本費,補發金額授權業者自訂,但紙券補發費每張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逾100元。其中,菸酒禮券若毀損,消費者也可選擇要求業者直接交付實體商品。但若屬無記名的商品禮券,一旦遺失,因無法確認持有人是誰,消費者不得要求補發。
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發行禮券所衍生的消費糾紛,明年3月以後,凡是無實際提供菸酒商品者,均不得記載為禮券發行人。業者亦不得以折扣價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酒禮券,或將菸酒禮券作為贈品或獎品,否則將會觸犯「菸害防制法」。
菸酒商品禮券所採用的發行形式如為磁條卡、晶片卡或是電子方式,無法完整提供應行記載事項時,財政部亦規定業者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或用其他方式替代,以增加禮券的使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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