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huang (中山先生忠實信徒-我愛蘿)
看板Japandrama
標題Re: [心得] Legal High EP6 觀後感 (有雷)
時間Thu Dec 26 15:12:21 2013
※ 引述《gfabbh (David)》之銘言: : 看到有人吐嘈婦女離婚後的待婚期間規定 : 我想作為法律人,應該把來龍去脈說清楚,待婚期間是婚生推定的配套措施,而婚生推定 : 制度是指子女出生後,將子女出生日倒推一百八十一天至三百零二天,認定這段期間是該 : 子女的受胎期間,如果於這段受胎期間,母有婚姻關係,該婚姻關係中的夫,即推定為該 : 子女之父。 : 基本上這個制度的預設,立法者相信女性都會遵守婚姻所課予的性忠貞義務。在只能驗血 : 型的時代,這個制度合情合理。但是這是原則,總是會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形,那麼就得 : 打官司來決定誰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 在婦女於離婚後丈夫死亡後立即再婚的情形,孩子會受到雙重婚生推定,如此一來便會有 : 兩位法律上的父親。因而才有待婚期間之設。 : 有人會說,在現在,用DNA技術,就可以判斷誰是孩子事實上的父親,所以待婚期間規定 : 已不必要,況且搞不好前夫與現在之夫都不是孩子的事實上父親。用DNA技術,找出孩子 : 事實上父親,要求其盡法律上義務即可。 : 但我國刪除待婚期間時,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在孩子有受多重婚生推定可能時,強制夫與 : 孩子要作DNA鑑定。這樣一來,一旦發生爭議,就勢必要上法庭,無端增加訟源。 : 而且照這個邏輯推下去,為何不徹底廢除婚生推定制度,規定孩子出生後,都要作夫與 : 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鑑定,畢竟孩子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不過這樣一來,可能會有女性 : 抱怨立法者把女性都預設為出軌者。 最近才看完LH2 針對這篇,最近幾年有個新聞 台灣某望族的千金小姐,與某大公司董事的兒子結婚。 婚後卻生了一個金髮的白人小孩。 戴了這麼明顯的綠帽,男方當然是下堂求去。 該千金小姐之後就公然與某洋男曬恩愛。 可是沒多久兩人鬧翻了,該洋男要求探視權,並提起訴訟要求以DNA確認親子關係。 女方這邊提出的見解是: 小孩是在與前夫離婚前生下,因此依法推定前夫就是小孩的父親 (真是頂大綠帽)。 因此拒絕該洋男提出驗DNA要求。 法院也判洋男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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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23:這不合理阿 -_- 沒有法律可以這樣推定 12/26 15:19
推 tingover:這是民訴上的問題 生父無法提出對(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否 12/26 15:20
→ tingover:認訴訟 12/26 15:22
→ tingover:以前應該很難想像婚生推定會有這麼多問題吧?! 12/26 15:24
→ niceshotse:民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啊... 12/26 15:45
推 a34567:前女友婚後生小孩 前男友有權利驗DNA才奇怪 12/26 15:57
推 thirteenflor:前男友 不在婚姻關係內 無權! 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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