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財政部祭出從寬措施。最新規定指出,欠稅人因欠稅額獲變更,以致符合解除出境限制時,若同時仍有其他欠稅在案,可免再合併計算欠稅額,以避免出現「假解禁」現象。
財政部舉例,納稅人甲滯欠多筆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欠稅金額合計120萬元,已達個人欠繳100萬元以上,應予限制出境的標準,國稅局因此函報財政部在2012年5月31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
嗣後,因國稅局變更欠稅金額為80萬元,致甲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因此在2013年5月30日解除甲的出境限制。
不過,甲還有一筆滯欠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50萬元,若合併兩筆欠稅額計算共130萬元,甲將再被限制出境,因財政部已採取從寬措施,兩筆欠稅不必合併計算的結果,甲雖各欠繳80萬元與50萬元兩筆欠稅,兩筆都未達100萬元門檻,甲因此不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欠稅限制出境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自2008年8月13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限制出境門檻部分,個人確定欠繳稅捐及罰鍰已調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則為200萬元。欠稅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個人,至今年9月被限制出境的人數共有1,336人;營利事業則有5,733家。
為便於管理並執行欠稅人限制出境案件,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就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標準,需解除出境限制者,採取已函報執行、未函報執行兩者分開處理原則。
新規定同意,當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官員指出,再以甲為例,其經調降為80萬元的欠稅,因已函報解除出境,不必再與另一筆在案欠稅(50萬元)合併計算;未曾函報限制出境的50萬元欠稅,則須待與其他欠稅累計達100萬元時,才能再對甲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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